國內搶注商標是否可以要求對方停用

一、國內搶注商標是否可以要求對方停用

國內搶注商標是否可以要求對方停用

可以透過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並要求對方停止使用。提爭議的前提:必須出示品牌推廣時間早於該商標在國內被註冊時間的證據。比如,在該商標被搶注之前使用的寫有該品牌的發票,和訂貨單等,以及廣告宣傳冊等。而且該品牌在國內以及國際上已經享有以一定的知名度。

1、向商標局提出準對該商標的爭議

提爭議的前提:必須出示品牌推廣時間早於該商標在國內被註冊時間的證據。比如,在該商標被搶注之前使用的寫有該品牌的發票,和訂貨單等,以及廣告宣傳冊等。而且該品牌在國內以及國際上已經享有以一定的知名度。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則提爭議勝訴的可能性較小,我國施行的是申請在先原則;

2、向商標局提出該國內搶注商標的撤銷三年不使用

前提:該商標註冊滿三年,並且在三年內沒有使用該商標;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註冊滿三年沒有使用的商標,可以以撤銷三年未使用的理由提出申請撤銷,若商標註冊人在指定時限內提供不出使用證據,則予以撤銷;

3、重新註冊商標,商標不能與原商標類似。至於商標的知名度不用過的擔心,只要產品質量好,注意宣傳推廣,一樣可以取得好的銷售額。商標不一定非要和商號相呼應的;

二、取得商標專用權制度成爲商標搶注的理論基礎

商標專用權的確認和取得,世界各國有不同的規定,歸納起來大致採用“註冊原則”、“使用原則”和“混合原則”這三種方式。所謂註冊原則就是按申請商標註冊的先後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誰先申請,商標專用權就授予誰,而不問該商標是否已經使用。申請註冊是形成商標專用權的唯一法律事實,所以註冊原則最基本的法律特徵是商標註冊申請。與註冊原則相對應的是使用原則,它是按使用商標的先後來確定商標的歸屬,誰最先使用該商標,誰就享有商標專用權。申請商標註冊不是其必然要件。註冊原則和使用原則各有利弊,採用註冊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便於對商標的管理,商標權人對商標的歸屬發生爭議也容易辨別,商標權的法律關係明確、穩定性強,容易調查取證。其弊端是過於僵化,缺乏靈活性,不能保護商標在先使用權。採用使用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充分保護了當事人的在先使用權利,且靈活實用,可以避免消費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後使用相同商標而造成混淆。但它缺乏穩定性,查證商標使用人使用商標的證據困難,不利於商標管理。現在大多數國家都採用註冊原則取得和確認商標專用權,只有美國等少數幾個國家採用使用原則。

中國《商標法》第3條規定:經商標局覈准註冊的商標爲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可見,我國採用的是註冊原則。它是以申請註冊作爲獲得商標專用權的法律依據,誰最先申請註冊,商標專用權就屬於誰。而在先使用不能作爲取得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即使商標使用者已經在商業上使用某一商標,如果沒有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也不能獲取商標專用權,其使用的商標不受法律保護。所以,申請原則只對最先申請商標註冊者認定其享有商標專用權,這一制度的法律結果爲商標搶注行爲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經濟水平的發展離不開企業的崛起,所以國家爲了規範企業的行爲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對於商標搶注的行爲,只要證據明確的,那麼當事人是可以要求搶注方停止使用商標的,在使用商標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