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法院最高可判賠償多少錢

一、商標侵權法院最高可判賠償多少錢

商標侵權法院最高可判賠償多少錢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爲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根據這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商標侵權賠償有三種計算方式:

1、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

2、被侵權人因爲侵權而受到的損失;

3、法定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選擇的計算方法計算賠償數額。”這就是說被侵權人可以自行選擇是適用第一種計算方式還是第二種計算方式,如果這兩種方式都無法計算,那麼由法院直接適用第三種方式。

二、常見侵犯商標權行爲有哪些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相同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可能造成混淆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三)僞造、擅自制造與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與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爲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衆的;

(六)故意爲侵犯他人商標權行爲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加工、生產工具、生產技術或者經營場地等便利條件的;

(七)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爲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標識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關公衆產生誤認的;

(八)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爲商標使用,誤導公衆,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九)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爲域名,並且透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宣傳或者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衆產生誤認的。

(十)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以上就是商標侵權的具體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商標侵權的認定還應當基於實際的侵權行爲而定,只要造成了侵權行爲的,就可以按照商標侵權來進行處罰,有關處罰的具體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和判決,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