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搶注公司如何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商標搶注公司如何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商標搶注公司如何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所規定,如果商標搶注者申請註冊的商標處於初步審定公告階段的話,該商標在先使用人可以及時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阻止該商標註冊成功。

2.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所規定,如果商標搶注者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的他人已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且該商標已經註冊。該商標在先使用者自該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該註冊商標。

3.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所規定,如果商標搶注者的商標註冊成功後,卻沒有實際使用過,那麼該商標在先使用人可以以三年不實際使用爲由,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

4.商標在先使用人可以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所規定,透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商標搶注目的作用

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國際條約中對商標權的主體都是開放的,一般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的組織均可以申請註冊商標,只要所申請的商標符合註冊商標法的規定,則其註冊商標的行爲就是合法的,因此,一般在A國註冊的商標在B國被他人註冊後,後一種註冊行爲一般是合法的。但有關馳名商標在法律的保護上存在例外,依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規定,凡被成員國認定爲馳名商標的,不論在請求保護的成員國註冊與否,應禁止他人搶先註冊和禁止他人使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16條也包括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因此,如果被國外或其它地區搶注的商標是屬於我國的馳名商標,則該搶注行爲應當認定爲違法。但是否認定與馳名商標卻是保護國的法律爲準。還有一種是惡意搶注,依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七的規定,商標未經所有權人授權以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名義註冊的,該商標所有人所有權反對該項申請的註冊或要求予以撤銷,依據此規定,如果搶注人是原商標所有的人代理人或代表人,則這樣的搶注行爲是違法的,原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搶注地的當局將該註冊行爲撤銷。

對於採取使用在先做爲取得商標原則的對商標進行搶注一般出於以下幾種目的:一種是搶注投機型,這種類型的搶注者一般只想同原來的商標使用者交易,以獲得經濟上的利益;第二種是惡意搶注國家,如果企業的產品在搶注國最先使用,則搶注者的行爲同樣可以認定爲違法。這樣的搶注者一般是原商標使用者的產品將要進入的市場中的競爭者,比如西門子公司搶注海信的商標就屬於這種類型,其一般的目的在於阻止企業的產品進入搶注國的市場,或者透過搶注減緩商標使用者的產品進入搶注國市場的速度,或以此方式壓縮原商標使用者在搶注國的市場空間。這種類型的搶注對被搶注者的影響是最大的,因爲這樣的搶注本來就是想透過搶注商標的形式來製造一種貿易壁壘,因此處理起來也是最麻煩的;還有一種搶注行爲是出於自我的保護,比如說甲國產品在乙國的代理商,發現自己所代理的產品的商標在乙國沒有註冊,多次和產品商標在甲國的所有者協商,但對方都不於註冊,出於對自身利益的考慮對產品的商標進行了註冊(該種註冊應是出於善意,否則屬於違法的行爲);或者是甲國公司收購了乙國公司後,發現乙國公司的商標在甲國沒有註冊,爲了防止投機者的搶注,甲國公司搶先對該商標進行註冊。這兩種都是屬於善意的搶注,對原來的商標使用者而言,危害並不大,處理起來也會簡單得多。

綜合上面所說的,商標搶注雖說構不成犯罪,但是也是一種不合法的行爲,而且也損害到了他人的利益,而被搶者就要及時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利用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儘可能的多找出些有力的證據來證明,這樣自己的勝算也大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