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商業祕密保護制度

相信很多企業都有關於商業祕密保護方面的規定,甚至有些大型的跨國企業還制定了專門的企業商業祕密保護制度。今天,本站小編收集到了一家企業的商業祕密保護制度內容,幫助大家瞭解相關知識。

企業商業祕密保護制度

企業商業祕密保護制度

一、總 則

第一條(目的)

商業祕密是本公司的寶貴財產,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規定,爲防止社會第三人違法竊取、使用、泄露商業祕密及其他違法行爲,爲防止職工違法竊取、使用和泄露商業祕密的行爲,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的幹部、職工及其他從事公司業務的人。

第三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商業祕密,指公司下述保密資訊或情報。

1.生產技術、工藝、設計;

2.開發計劃、實施進度及其結果;

3.產品銷售、服務情報;

4.原材料、零部件來源情報;

5.產品客戶情報;

6.管理、經營的執行和決策;

7.財務情報;

8.人事情報;

9.與其他企業協作業務有關的情報;

10.與總公司、關連公司有關的情報。

第四條(指定權)

除以上外,公司有權根據開發、生產、經營情況,特別指定保密資訊。

二、商業祕密保護的基本制度

第五條(商業祕密管理組織)

爲對商業祕密進行有效管理,公司設立在總經理領導下的商業祕密管理系統。商業祕密管理系統包括企業安全委員會,商業祕密管理辦公室,商業祕密管理責任人。

第六條(商業祕密管理職責)

企業安全委員會由總經理任主任,由技術、經營、生產、法律、財務、人事教育等部門的負責人組成。負責制定公司商業祕密保護制度,建立和完善保護組織,確定和修改商業祕密範圍,指定商業祕密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和各部門的商業祕密管理責任人,對日常工作進行指導。

公司設立商業祕密管理辦公室,負責公司日常商業祕密管理和保護工作,向企業安全委員會負責。

在經營部門、研究開發部門、法律事務部門、財務部門等各部門設定管理責任人,負責本部門的商業祕密管理和保護業務,向商業祕密管理辦公室負責。

第七條(提高職工保護商業祕密意識)

爲保護商業祕密這種企業的重要資產,職工應樹立強烈的保護意識,在企業的思想、宣傳工作中,有關部門應加強對職工的教育。

第八條(商業祕密保護合同書)

職工加入公司時,或加入公司以後必要時,應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書格式,與公司簽訂有關商業祕密的合同書。

三、商業祕密保護措施

第九條(企業安全)

爲保護本公司生產、經營祕密,企業實行嚴格的門衛制度。嚴禁社會人員進入公司一切場所;未經批准,任何職工不得邀請他人進入公司。

第十條(特殊保密)

××產品的生產車間爲特別保密區,設立門衛,未經保密辦公室批准,企業內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

××生產設備爲特別保密設備,其所在的房間,嚴禁非操作人員進入。

××原材料爲保密原材料,操作人員只可使用,嚴禁分析、化驗,嚴禁外傳。

第十一條(商業祕密資料、檔案的標記)

公司採取合理方法,對商業祕密資料、檔案的性質、期限以及容許接觸的範圍,進行標記。

在特殊情況下未進行標記的,有關資料、檔案仍然爲公司的商業祕密。

對沒有必要保密的資料、檔案,商業祕密管理辦公室予以解密。

第十二條(商業祕密資料、檔案的管理)

未經商業祕密管理辦公室事前許可和非爲業務上必要,不得對商業祕密資料進行復印或複製。得到許可複印或複製後,複印或複製件與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相同。

因工作需要使用商業祕密資料,應向商業祕密管理責任人提出申請,服從其指示。

商業祕密管理責任人對使用情況應進行登記、記錄。

商業祕密資料的銷燬由商業祕密管理辦公室決定,以燒燬、粉碎和其他合適方法進行。

第十三條(計算機的保密措施)

公司所有計算機均應設定祕密口令。

關鍵數據和軟件應該加密,並按第十一條規定管理。

四、對商業祕密的義務、權利

第十四條(禁止故意侵權)

公司的幹部、職工及其他從事公司業務的人,不得爲下列行爲: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任何不正當手段,獲取本公司的商業祕密;

2.違反公司的保密規定、要求或與公司簽訂的合同,向任何人披露或者泄露本公司的商業祕密;

3.未經企業許可,將商業祕密用於指定目的以外用途;

4.協助任何第三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本公司商業祕密。

(評論:本條禁止對商業祕密的故意侵權行爲。)

第十五條(禁止疏忽)

公司的幹部、職工及其他從事公司業務的人應該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1.完成自己承擔的保密工作;

2.提高警惕,嚴防泄密;

3.嚴格按照保密制度,借閱各種保密技術資料,不得私自抄錄、複印、轉借;

4.嚴格保管自己的技術筆記;

5.嚴禁職工擅自帶領外部人員進入本公司參觀;

6.在社會業務活動中,嚴禁超越規定和要求,介紹企業的技術、經營資訊;

7.職工發表有關文章,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商業祕密。

第十六條(特殊情況下的事前請示制度)

幹部、職工及其他從事公司業務的人,因業務要求,需要將保密資訊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由第三人使用的,必須事前得到公司商業祕密管理辦公室許可。

第十七條(做出保密資訊時的申報)

幹部、職工及其他從事公司業務的人,在執行業務過程中做出保密資訊、職務成果的,應立即向商業祕密管理辦公室報告。

第十八條(取得其他公司商業祕密的申報)

幹部、職工及其他從事公司業務的人,在執行業務過程中,取得或將要取得其他公司商業祕密或保密資訊的,應在事前或事後向公司商業祕密管理辦公室報告。

第十九條(商業祕密體現物的保管、返還)

職工對其工作做出、取得的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事項的檔案、照片、圖片、樣品、磁盤、軟盤等資料,及其複印、複製物的,應迅速提交公司商業祕密管理辦公室。

由於工作需要,依照規定可由個人保管的,應慎重保管,並且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

職工從公司內部門調出時,須向該部門返還一切商業祕密資料。

職工離開公司時,個人保管的上述有關檔案、物品應該全部返還公司。

第二十條(職務成果的獎勵和報酬)

對做出專利法、合同法、著作權法等法律上職務成果的幹部、職工及其他從事公司業務的人,公司依有關法律規定和公司的專門規章,給予特別獎勵和報酬。

職工做出有關職務成果,在本公司實施並創造稅後利潤的,公司每年從該成果年利潤中,提取x%,作爲報酬支付給做出成果的職工。

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該職工一次性報酬。

該職務成果由公司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公司應從成果的轉讓、許可收入中,提取y%,作爲報酬支付給該職工。

具體的支付細則,公司應在專門規章中規定。

第二十一條(離職後的保密義務)

幹部、職工及其他從事企業業務的人,無論以任何原因離開本公司,在與公司結束勞動關係後,仍然對公司重要的商業祕密承擔保密義務,直至該祕密完全公開。

第二十二條(職工離職後做出成果的權利歸屬)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公司正當離職的職工,即經過公司同意、與公司就商業祕密保護進行了真實約定的職工,離職1年以內所做的發明創造,與其在本公司原來的工作、任務有關的,爲本公司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或以商業祕密形式保護的權利,歸屬於公司。本公司根據專利法和合同法有關規定,對該離職職工支付獎勵和報酬。

非正當離職的職工,視同在職職工,承擔對公司商業祕密的所有義務。

本公司保留權利,在職工離職時與其簽訂合同,約定在離職1年以內的有關發明創造,歸屬本公司所有。

第二十三條(競業限制義務)

爲保護本公司商業祕密權不受侵犯,接觸本公司商業祕密的職工離職時,如果有必要,企業有權要求其訂立競業限制合同,約定退職後的競業限制事宜。

第二十四條(遵守商業祕密保護義務的嘉獎)

對遵守本規定,保護公司商業祕密有下列成績的幹部、職工及其他從事公司業務的人,根據貢獻程度,可分別給予表揚、通報表揚、記功、記大功、獎勵、晉級、晉職、增加退職補償金等嘉獎。

1.發現他人刺探商業祕密,及時彙報、處理,給公司避免重大損失或損失的;

2.發現本公司職工泄露或可能泄露商業祕密,及時採取措施避免或減輕損害後果的;

3.提出有關商業祕密管理的合理化建議,爲企業採納的;

4.長年遵守本規定,爲商業祕密保護做出貢獻的;

5.離職人員保護公司商業祕密有長年業績,或有貢獻、犧牲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的行政責任)

幹部、職工及其他從事公司業務的人違反以上有關規定,未泄露或泄露公司祕密的,根據危害程度可分別給予批評、扣除獎金、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辭退、開除等。

第二十六條(侵犯公司商業祕密權的民事責任)

幹部、職工及其他從事公司業務的人違反非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侵害本公司民事權益的;本公司離職職工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或違反根據該規定簽訂的合同,侵害本公司民事權益的,根據損害程度和行爲情節,應該承擔下列民事責任:

1.賠償公司遭受的全部損失或者部分損失;

2.根據簽訂的保護商業祕密合同,支付違約金;

3.並由本公司追繳違法收入;

4.本公司遭受的損失難以計算時,賠償額爲侵權行爲所得的利潤。

第二十七條(追究刑事責任)

幹部、職工及其他從事公司業務的人,離職職工,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侵害本公司商業祕密權益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公司移送至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祕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爲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爲,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本站小編就爲大家介紹到這裏,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想了解商業祕密保護方面的知識,如侵犯商業祕密要承擔怎樣的責任等等,你都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