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專利權出資可以嗎

合夥企業專利權出資可以嗎

一、合夥企業專利權出資可以嗎

在合夥企業當中是可以用專利權進行出資的。

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以及3部外資法都明確了股東(合夥人)可以用知識產權(或技術)出資。但是,對於僅能以完整的“知識產權”,即所有權出資,還是也可以用“知識產權”的部分權利,如使用權出資。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

《公司法》第28條對專利權出資的認定方式爲:“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專利使用權作爲專利權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雖然專利使用權價值低於知識產權所有權的價值,在沒有法律明確禁止的情況下,可以作爲出資設立公司。

二、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的主要區別有什麼

1.設立要求不同。一般來說,法律對有限合夥和有限責任合夥設立條件的要求嚴於對普通合夥設立條件的要求。對於普通合夥,只要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協議即可以成立。在有的國家,普遍合夥可以採取口頭或者其他非正式的方式設立,甚至可以依當事人之間通常的行事方式來認定。但對幹有限合夥和有限責任合夥,則有嚴格要求。有限合夥的合夥人之間不但要有合夥協議,還必須有經政府批准的有限合夥證書(即有限合夥章程)。有限責任合夥,法律一般要求其必須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專門註冊表。

2.出資要求不同。一般情況下,普通合夥和有限責任合夥的合夥人,可以用勞務、信用出資。而有限合夥中的有限合夥人,則不得以勞務和信用作爲出資,只能以貨幣、實物等向合夥組織投資。

3.經營方式不同。普通合夥和有限責任合夥的合夥人在合夥組織的經營管理方面具有同等地位,每個合夥人都有權對內經營管理合夥事務,對外代表合夥組織從事交易活動,都是合夥組織的代理人或代表人。而有限合夥,只是由其合夥人中的普通合夥人來經營管理。

合夥企業中合夥人是可以用專利權進行出資的。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合夥公司都是合夥人進行出資,進行相關經營活動的企業。它們的區別爲有限責任合夥公司的需要進行批准的程序更多,需要向政府提交相關的註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