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專利權入股可以嗎?

一、國有企業專利權入股可以嗎?

國有企業專利權入股可以嗎?

專利權當然可以出資入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當中擴大了自然人出資入股的方法。除了過去傳統的以貨幣形式出資之外,用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的實物都是可以出資的,但個人專利權出資的話,需要對專利權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

我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

《公司法》第28條對專利權出資的認定方式爲:“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專利使用權作爲專利權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雖然專利使用權價值低於知識產權所有權的價值,在沒有法律明確禁止的情況下,可以作爲出資設立公司。

二、專利權出資入股流程

以專利出資入股,需要對資產進行評估。專利作爲一種知識產權,可以透過貨幣估價作爲企業設立的一種出資形式,必須按照規定的流程辦理。

1、股東共同簽訂公司章程,約定彼此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2、由專利所有權人依法委託經財政部門批准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辦理專利權變更登記及公告手續。

3、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出具相應的評估報告,有關專家對評估報告的書面意見和評估機構的營業執照,專利權轉移手續。

4、登記機關作出准予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換髮營業執照。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登記程序。

三、關於出資期限約定的注意事項

1、期限約定要明確。

隨着《公司法》的修改,出資期限已經被取消,但並不意味着沒有出資期限,股東在簽訂出資協議時,明確的出資期限不僅意味着股東的權利義務,也爲有股東逾期出資,其他股東追究其違約責任提供依據。

2、出資義務、期限不要設定前提。

實踐中,有前提條件的出資及期限,股東在違反出資義務時,往往會拿前提條件做擋箭牌,強詞奪理、胡攪蠻纏,並且一旦前提條件的成立存在瑕疵,會導致違約股東的違約行爲無法受到懲罰,致使守約股東和公司受到傷害。

3、違約責任中明確違約金、出資資格取代等條款。

(1)明確違約金數額和計算方法。實踐中,許多股東爲了面子、爲了所有的友誼,在出資協議中僅約定違約金或者籠統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沒有具體的約定,導致有股東違約時,無法追究其違約責任或者需要很長的時間來計算相關損失進而要求賠償。所以,明確的違約金能夠幫助守約股東儘快維護權益,同時違約金的明確,會使違約股東考慮違約成本,起到震懾作用。

(2)明確出資資格取代條款。出資協議中可以約定,股東逾期出資達一定期限後,其應履行的出資義務消滅,由其他股東或第三方進行出資,在履行相關出資義務後,擴大持股比例或成爲公司股東。此種約定,不僅可以保護其他股東的利益,也是對公司利益的保護。

可見,根據現在的法律制度而言用專利權出資入股是完全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是,個人用專利權出資的話就意味着以後專利權歸公司所有了。所以,完成對專利權的評估之後,個人跟公司負責人還需要到知識產權總局辦理專利權的轉移。

在我國的公司內部經營管理的規定中,認購公司的股份時可以透過財物入股、專利權入股以及其他方式進行入股,無論哪一種入股方式都是需要按照公司章程來進行的,此時作爲公司的股東的,只要是出資的,就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