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著作權和專利權的區別有哪些

一、軟件著作權和專利權的區別有哪些?

軟件著作權和專利權的區別有哪些

(一)兩者的保護對象不同。

著作權所保護的並非作品的思想內容,而是表達該思想內容的具體形式。專利權則不同,專利法所保護的是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發明創造,它拋開表達形式而深入到技術方案本身。

(二)兩者的保護條件不同。

著作權並不要求保護的作品是首創的,而只要求它是獨創的。而對於同一內容的發明,專利權只授予先申請人。這是“獨創性”與“首創性”即兩者保護條件的差異。

(三)兩種權利產生程序不同。

著作權是自動產生的,專利權的產生需要專利機關的特別授權,經過申請、審查、批准、公告,頒發專利證書等程序才能產生。

二、著作權包括哪些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衆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透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透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衆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資訊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使公衆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透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綜上所述,雖然著作權和專利權都屬於知識產權,但兩者的差別也非常大,在司法實踐中也不是所有的作品都享有著作權,一般作品具有獨創性、合法性和可複製性的情況下才具有著作權,而專利權則要求具有新穎性,獨創性和實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