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兜底條款有必要存在嗎?

著作權法兜底條款有必要存在嗎?

一、著作權法兜底條款有必要存在嗎?

著作權兜底條款既無必要,也無法律理論基礎。根據《著作權法》的基本目標和法定原則,立法者既沒有權力賦予作者無限制的著作權,也沒有權力將其職責讓渡給司法機構,作者的著作權具有有限性,需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實則無底可兜。

兜底條款作爲一項立法技術,它將所有其他條款沒有包括的、或者難以包括的、或者立法時預測不到的,都包括在這個條款中。兜底條款是法律文字中常見的法律表述,主要是爲了防止法律的不周嚴性,以及社會情勢的變遷性。

儘管兜底性條款的存在一定程度彌補列舉式立法的不周延性,同時,也可以賦予法官根據形勢變遷原則行使自由裁量權,但是,兜底性條款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法律的進步,也給執法、守法、司法帶來了困難,也易於導致糾紛的發生,一定程度上還會導致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司法腐敗等現象的出現,大大降低了民衆對法律的信仰度。

二、法院對著作權怎麼執行的?

(1)訴前權利保全。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爲,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爲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2)訴前證據保全。即爲制止侵權行爲,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3)人民法院依法處置權。即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於確屬構成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爲,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時,可以裁判沒收非法所得、侵權複製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使侵權行爲人不能再進行侵權活動。

著作權兜底條款的設定弊端衆多,導致著作權制度的嚴重缺陷,屬於錯誤的立法選擇,法院處理著作權問題時,可以採取訴前權利保全的措施,在起訴之前應當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侵害等行爲,著作權侵權糾紛,既可以雙方協商和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