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兜底條款的效力

合夥協議兜底條款的效力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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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中的兜底條款


經常有人諮詢離婚後發現原來的財產分割協議不公平,或是對方隱瞞了夫妻共同財產,想重分或是再分財產。遇到這種情況,首先要看原來的離婚協議書是怎麼約定的。通常來說,如果協議書裏有“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這樣的兜底條款,再想推翻原離婚協議要求重新分割或是再次分割就很難了。如果離婚協議書裏有“雙方其他財產無爭議”這樣的兜底條款,那還得看具體情況,如果對方隱瞞了較大數量的財產,我個人認爲無論從公平角度還是從當事人本意上講,還是可訴的。如果離婚協議書裏沒有兜底條款,那除了已經分割的部分外,對於沒有處分的部分完全可以要求再次分割。具體到實踐中,用不用兜底條款,用什麼樣的兜底條款,那就要因人因事去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表達形式了。

很多人認爲起草離婚協議是一件很簡單的事,然而實際上要在法律層面上寫好離婚協議真的是一門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