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中,要遇上這種情況的,權利人也不用擔心。
因爲按照我國法律對專利的保護,在專利申請授權後,專利權就肯定受到保護了。
但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到授權前,權利也受到保護,只是程度不同,表現形式也不同。
就發明專利申請而言,從向專利部門申請日起到該申請公佈前,這階段的申請還處於保密階段。
但對發明專利的保護就表現在對該發明專利申請後有同樣主題的申請,因爲跟之前的相牴觸就將喪失新穎性,最後不能授予專利權。
所以說,申請發明專利的,在該申請公佈到被授予專利權前這一階段是“臨時保護”階段。
在這期間,申請人雖然不能對沒有經過其允許實施其發明的人提起訴訟,要求禁止侵權,但還是能夠要求其支付適當的使用費。
如果對方拒絕付費,申請人能夠在獲得專利權之後行使提起訴訟的權利。
因此,這一階段申請人只有有限的獨佔權。
如果對方不停止侵權的,專利權人能夠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專利申請人要向專利管理部門申請實質性審查,申請實質審查的期限不能延長,如果逾期不申請的,視爲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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