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權由哪級法院審理

一、發明專利權由哪級法院審理?

發明專利權由哪級法院審理

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且因發明專利權侵權而產生的糾紛,可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二、專利權屬糾紛的內容有哪些?

(一)專利申請權糾紛

一件發明創造完成後,究竟誰有權申請專利,要視發明創造的性質而定。對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歸發明人或設計人。如果發明創造只由一人完成,問題比較簡單,如果是多個發明人或設計人,就有可能在共同發明人或設計人中間發生申請權的爭議,而這往往又是在發明人或設計人署名不確定的前提下發生。發明人或設計人一旦確定下來,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申請人的確定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對於職務發明創造來說,發生專利申請權糾紛的,多是單位委託研究或合作研究的情況。在這兩種情況下,事先沒有合同約定申請權問題的,按《專利法》第8條的規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但如委託方投入了大量的研究費用,委託方不會因事先沒有合同約定而放棄申請權,尤其是在與境外單位合作研究時,外方往往要求申請權。在國內各單位合作研究中也是如此。一方在合作時僅投人物質條件,沒有參加實際發明創造,事先沒有合同約定,在申請專利時又要求作爲申請人,此時便產生糾紛。

還有一種情況是兩個單位合作研究,在申請專利時,一方不願承擔申請費用而放棄申請,等看到專利技術有潛在的經濟效益而要求恢復申請人時,變產生了糾紛。

申請權糾紛最多的還是關於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確定。一種情況是,本來屬於職務發明創造,由發明人以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了專利,然後許可或轉讓給其他單位實施,這種專利技術“漏泄現象”在科技人員流動中或兼職服務中尤爲普遍。另一種情況是,單位不願爲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提高專利申請費用,放棄申請,發明人便申請了非職務發明創造,在發明人取得經濟收益之後極易與原單位發生糾紛。還有一種情況是,非職務發明創造人的完成人在申請專利之初,考慮申請費用或者與單位的關係,願以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在以後專利實施收益分配上,發明人只能以獎勵的形式得到一小部分時,便要求重新確認申請權,因而發生糾紛。

(二)專利歸屬糾紛

這是指在專利授權後,當事人之間在確認淮是真正的權利人方面發生的爭議。專利權歸屬糾紛與申請權糾紛有性質上的區別。專利權歸屬糾紛發生在授權之後,專利權的法律地位已經確定,專利權人可以行使法律規定的各種權利並履行規定的義務。一旦發生糾紛,或者變更或增減專利權人,對專利的實施將產生影響。尤其是在許可他人實施時,須經過全體專利權人的同意,專利權人的不穩定對許可方和被許可方都不利。

專利權歸屬糾紛的形式有:

一是共同專利權人之間的專利權屬糾紛;

二是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界定的專利權屬糾紛;

三是委託研究的專利權屬糾紛。

發明專利權在申請註冊後,他人不能因爲私利而侵害專利所有人的權益,如果因爲專利權發生了糾紛,當事人可以先進行協商處理,如果協商無果的情況下,那麼被侵害方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律程序來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