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的電影作品屬侵權嗎

擅自使用他人的電影作品屬侵權嗎
一般說來營利經營性使用都是侵權的,但是著作權人公開發表其作品,表明他願意讓作品在社會上傳播,所以規定一定條件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作品,不違背著作權人意願,這也是規定製作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的基礎。但實踐中也可能出現一些作者在其作品被錄製爲音樂作品後,不願意再傳播其作品的情況,比如,某作曲家認爲他在20世紀60年代發表的一些歌曲質量不高,不能代表其創作水平,錄製播放後有損他的聲譽,所以聲明不許他人使用。爲了尊重作者的意願,保護其著作權,該條在規定法定許可的同時,規定“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也就是說,對於那些著作權人已聲明某作品未經其許可不得再製作錄音製品的,錄音製作者就不能適用法定許可的規定,否則將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爲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爲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7.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8.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9.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爲。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爲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的;
(五)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爲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