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作品的人在取得著作權使用權之後應當履行的義務

使用他人作品的人在取得著作權使用權之後應當履行的義務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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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著作權和使用權

版權,其實就是著作權,您的作詞作曲屬於音樂作品,著作權屬於權利集合體,分爲著作人身權,如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還有著作財產權,如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資訊網絡傳播權,改編權和翻譯權。
如果有公司或出版社要出版您的作品,需要得到您的授權,否則就是侵權。授權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許可使用,一種是直接轉讓權利。歌唱家無權與您簽訂出版授權書,他只是表演者,出版授權應當是您授權給出版社,出版社付費給您。對於付費的標準,是雙方協商的事情。
他們要你出一筆製作費,我認爲是不正常的,這本身屬於製作成本內的事,不應該由您承擔,而且他們還要付給您費用纔對。
知識產權內容複雜,涉面較廣,希望上述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