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標準賠償是怎樣的?

一、商標侵權標準賠償是怎樣的?

商標侵權標準賠償是怎樣的?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民法院爲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爲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爲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爲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未註冊商標被他人搶注怎麼辦

證明未註冊商標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在中國境內實際使用併爲一定範圍的相關公衆所知曉的商標,即應認定屬於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有證據證明該商標有一定的持續使用時間、區域、銷售量或者廣告宣傳等的,可以認定其有一定影響。即當事人應舉證說明未註冊商標的使用已經達到了在一定範圍的相關公衆中具有知名度的程度。

法院在認定“一定範圍的相關公衆”和“具有知名度”時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並且會綜合考量各種因素,單獨一份廣告、一次商業活動和偶發的短暫使用均不足以達到“有一定影響”的程度。

證明未註冊商標已經實際使用

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標識標明商品的來源,使相關公衆能夠區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場主體的方式,均爲商標的使用方式。除一般使用方式外,在音像、電子媒體、網絡等平面或立體媒介上使用商標標識,使相關公衆對商標、商標所標示的商品及商品提供者有所認識的,都是商標的使用。

沒有實際使用註冊商標,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爲,或者僅有商標註冊資訊的公佈或者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專有權的聲明等的,法院一般不認定爲進行了商標使用。因此,單獨的轉讓、許可行爲或僅有對商標所有權作出聲明的行爲並不能被認定爲商標的使用行爲。但企業可將其轉讓、許可未註冊商標的行爲作爲輔助證據,與前一段所指商標的使用方式相結合,用以證明未註冊商標權利人“已經使用”該商標。

商標權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知識產權當中的一些傳播規律,有時存在侵犯知識產權,這樣的一種行爲是需要受到一定的懲罰的,具體的就是按照對方的實際損失來進行一定的賠償。實際損失無法確定的話,也需要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