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強制許可的區別有哪些

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強制許可的區別有哪些

一、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強制許可的區別有哪些?

強制許可與法定許可的區別是,法定許可是由法律直接規定允許使用的方式,凡符合條件的均可自行使用,使用人並無特定的範圍。而強制許可則需經使用人事先申請,由主管機關授權後方可使用,並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未獲主管機關授權的不得使用。申請獲得使用權的人應當首先向著作權人請求許可使用,著作權人拒絕授權許可使用後,才能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強制許可。

二、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強制許可的情形有哪些?

1、著作權的法定許可:

1)使用的作品是已經發表的作品;

2)使用必須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具體情形;

3)使用的過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

2、著作權強制許可的情形:

1)爲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2)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爲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爲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除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4)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和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5)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期刊社、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可以在網絡上進行轉載、摘編,並應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

三、著作權許可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期間;

(四)付酬標準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在我國,著作權的許可分成法律許可和強制許可兩種,比如和著作權人簽訂了許可合同以後,就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依法使用該作品,在司法實踐中,著作權可以強制使用的情形有很多,比如爲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出版教科書的,可以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不過使用時應該向作者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