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如何行使對註冊商標的撤銷權
任何人或者單位對註冊商標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宣告商標無效,商標管理部門審覈異議成立的,撤銷商標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商標局做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爲自始即不存在。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二、商標無效的情形是什麼
1、商標中含有不得作爲商標使用的標誌、形狀的。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衆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2、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商標法》的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不符合商標權授予條件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管理部門申請宣告商標無效,經審查確實無效的,商標管理部門宣告商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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