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製教學錄像著作權人的規定是什麼

錄製教學錄像著作權人的規定是什麼

一、錄製教學錄像著作權人的規定是什麼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製作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製片者享有。

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第十五條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製作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製片者享有。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中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著作權侵權是指一切違反著作權法侵害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的行爲。具體說來,凡行爲人實施了《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所規定的行爲,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損失,都屬於對著作權的侵權。

二、錄像作品與錄像製品區別在哪

錄像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物質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的,需要藉助專門的裝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如電影、電視、錄像帶等。攝製這種電影、電視、錄像帶的製作人,在製作過程中需要充分發揮想象力和獨創性,表現在對錶演者的表演動作的創造、置景、配音、攝製技術的運用,剪接等具體活動中,透過這種充分發揮個人的想象力和獨創性製成的錄像,就是作品。

錄音錄像製品,是指將已製作成功的作品再重新進行翻錄,完全運用原製成品的各項標準、要求,或是機械地將表演者的表演或景物錄製下來的非智力創作成果。這種錄音錄像製品、製作人在錄製過程中不需要發揮想象力、不需要發揮創造性,只是一種複製技術,不屬著作權法中規定的作品範疇。

由此可見,作品的製作人具有想象力、創造性,製品的製作者卻不具有。因此,區分是錄音錄像作品還是製品,唯一的標準是看其有無想象力和獨創性。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侵犯著作權的話,再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時候,只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情節嚴重的話還會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製作的教學錄像作品一般是由製作人享有著作權,任何人不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