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抵押人和債務人

關於抵押人和債務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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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和抵押人

債務人是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義務。 抵押人,是指爲擔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的人。抵押人可以爲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擔保中,抵押人的確定應當以抵押合同爲標準,抵押合同中與債權人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就是抵押人。以上就是我對債務人和抵押人進行的詳細介紹,希望能幫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