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版權侵權賠償標準是什麼?

歌曲版權侵權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歌曲版權侵權賠償標準是什麼?

(1)以音樂著作權人的具體損失計算賠償金額。因侵權對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從不同角度可分爲: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實際損失和預期損失等。直接損失是指因侵權行爲所直接造成的權利人的損失,包括權利人現有財產的減少和可得利益的喪失。爲調查和制止侵權以及進行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公證費、材料印製費、交通食宿費、審計費等均屬於間接損失,也應該賠償。

(2)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計算,主要是指因侵權獲得的利潤,通常計算利潤時是採用產品的銷售利潤爲準。

(3)以正常許可費爲參考計算。正常許可費是指權利人在發現他人有對其作品的侵權行爲以前曾將該作品善意有償許可他人使用時所收取的費用或者某一類作品一般情況下許可他人使用所應當收取的費用。

(4)以法定的賠償金額計算。定額賠償是指在權利人損失和侵權人獲利均不能確定或者在權利人直接請求適用的情況下,依據與侵權行爲相關的一些因素在一定幅度內酌情確定案件的賠償的方法。定額賠償的幅度我國規定是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哪些情況算音樂片權的侵權?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爲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

(7)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8)未經法人或委託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將自己創作的職務作品與委託作品發表的。

(9)未經其他合法繼承人的同意,擅自處理共同繼承的著作權的。

(10)未經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

(11)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

(1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爲目的,複製發行其作品的。

(1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14)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的。

(15)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16)未經廣播電臺、電視臺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17)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18)進口或發行侵犯著作權作品的複製品及爲侵犯著作權作品的複製提供條件的。

其實在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中,對於著作權的取得采取的是自動保護的原則,也就是說,只要是一個作品被作者創作出來,無論是何種類型的作品,只要滿足了作品的構成要件,那麼作者就可以自動的取得著作權,並且該著作權可以對抗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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