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獎酬規定是什麼?

職務發明人報酬是:一項發明的資金最低不少於三千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資金最低不少於一千元,另外需要從相關發明專利的收益過程中提取一定百分比的收益分成。職務發明人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相關的報酬。

職務發明獎酬規定是什麼?

(1)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1000元。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採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2)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0.2%,作爲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3)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於10%,作爲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目前,我國《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對職務發明的獎勵和報酬作了明確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這裏所說的“經濟效益”,既包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自己實施專利所取得的經濟效益,廣義上也包括許可他人實施或者轉讓專利權所取得的經濟效益。

《專利法實施細則》則以專章的形式規定了獎勵和報酬制度的約定優先原則、最低保障金額及報酬比例等。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企業、事業單位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專利法》第十六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職務發明人雖然是發明專利的主體,但由於涉及到職務發明的相關規定,所以專利權只屬於單位或者公司企業,但涉及到專利發明的收益情況,必須由職務發明人進行分成,單位爲了鼓勵發明專利,也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支付報酬。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的專利權利歸屬的特殊規定中,對於職務發明創造來說,此時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是歸屬於單位的,此時是需要我國的單位向有關機關提出相應的專利申請的,在申請被批准之後,此時就是會被授予專利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