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的報酬計算方式是怎麼規定的

一、職務發明的報酬計算方式是怎麼規定的?

職務發明的報酬計算方式是怎麼規定的

職務發明的報酬計算方式是勞資雙方自行協商確定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則以專章的形式規定了獎勵和報酬制度的約定優先原則、最低保障金額及報酬比例等。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企業、事業單位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1)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1000元。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採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2)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0.2%,作爲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3)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於10%,作爲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二、職務發明的認定標準

1、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本職工作即發明人或設計人的職務範圍,屬日常工作職責的範圍,既不是指單位的業務範圍,也不是指個人所學專業的範圍。從事日常工作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這裏的“本單位”包括:職工的認識隸屬單位和臨時工作單位(如借調人員從事工作的借調單位、專業人員的受聘單位等。)“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是指工作人員根據本單位的安排承擔的短期或臨時的任務。單位如果安排特定人員參加本職工作以外的爲特定目的而是定的研究開發任務時,應當簽訂協議,明確任務範圍,並儲存好有關證據,以免發明創造完成後,雙方爲該發明是否爲職務發明創造而產生糾紛。

3、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應當注意,退職、退休、調動工作後作出的發明創造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職務發明創造。

1)該發明創造必須是發明人設計人從原單位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

2)該發明創造與發明人設計人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聯繫。

由此可見,關於職務發明的工資計算也不是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像是有些職務發明投入到市場當中之後,假如給公司帶來了巨大的收益,那公司給職工的獎金不可能才只有1000元而已,一般來說,職務發明獲取的利潤越多,那員工本人可以獲得的報酬也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