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他人著作權構成侵權需支付多少賠償金

一、傳播他人著作權構成侵權需支付多少賠償金?

傳播他人著作權構成侵權需支付多少賠償金

傳播他人著作權構成侵權的,著作權侵權的賠償標準並不是法定的。

《著作權法》

第五十四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二、哪些行爲屬於著作權侵權?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爲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爲。

在司法實踐中,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隨便傳播他人的作品是有可能會構成著作權侵權的,但是,著作權侵權的賠償標準不可能有法律規定,因爲不同的作品,其市場價值是不受法律限制的,作品市場價值不同,侵權行爲會造成的損失就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