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6項規定: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複印件的權利。
兩者的區別: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且只能爲作者享有;而發行權可以行使多次,並且不僅僅爲作者享有。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衆的權利。是著作人身權的一種,不可轉讓。發表權是一次性權利,作品一旦發表,發表權即行消失,以後再次使用作品與發表權無關,而是行使使用權的體現。
發行權,是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是著作財產權的一種,可以轉讓並獲得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衆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