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權與發行權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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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權與發行權的區別是什麼

發行權與發表權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表達的意思和所規定的法律權限相差卻是很遠的,許多朋友在著作財產全方面弄不清這兩個詞的定義,以至於將這兩者弄混。那麼發表權與發行權的區別是什麼?今天,本站小編就來給您講講。

一、發表權與發行權的區別是什麼

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且只能爲作者享有;而發行權可以行使多次,並且不僅僅爲作者享有。

二、發表權

發表權,也稱公開作品權,指作者對其尚未發表的作品享有決定是否公之於衆的權利。 是著作權法中規定的著作權中的一項權利。

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界定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衆的權利。各國立法中關於發表一詞的用法包括“披露”、“發表”、“決定發表”、“向公衆提供”、“傳播”、“告知”等,是指作品已經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使不特定的多數人知悉作品的內容。至於公衆是否實際知悉或關注被公開的作品,則無關作品是否發表。

發表權是一次性行使的權利。司法實踐中,儘管作者未將作品公之於衆,但有下列情形的,推定作者同意發表其作品:

1、著作財產權轉移應當推定作者已經行使了發表權。發表權通常不可能單獨行使,需要和其他著作財產權的任何一種一起行使。

2、作者許可他人使用其未發表的作品,

3、作者將其未發表的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展覽權,展覽行爲必然附帶發表,所以推定已經行使了發表權)

發表權通常不能轉移。發表權屬於著作人身權,具有專屬於作者的性質,不能轉讓和繼承。中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這種規定的言外之意顯然是,凡作者明確表示不準發表的作品,作者去世後的著作財產權保護存續期間,他人不應違背作者意志發表;作者生前對作品發表與否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推定其同意發表,可由其著作權繼承人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內行使。

作爲一種著作人身權,發表權有保護期的限制。

三、發行權

發行權分爲廣義和狹義兩種概念。狹義上的發行權是指作者所享有的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以出售、贈與和散發等方式發行自己作品的原件或複製品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便是採納了發行權的狹義概念。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6項規定: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複印件的權利。廣義上的發行權概念在狹義發行權概念的基礎上還包括了出租、出借等權利,其是指權利人透過銷售或其他轉移所有權的方式或者透過出租、租借、借閱等方式,將作品的複製件或原件提供給公衆的權利。

發表權是指作者享有的對其未發表作品的公開權,這項權利只能行使一次,是作者獨有的權利;而發行權是指作者作品的散發權,複製權等,可以多次使用,並可以贈與。兩者在權利的行使方面就有很大的差別,您在使用這兩項權利時一定要區分弄清楚發表權與發行權的區別再行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貴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