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權與表演者權的區別是什麼

表演權與表演者權的區別是什麼
表演權與表演者權都屬於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範疇。儘管二者只有一字之差,並且彼此之間存在密切的聯繫,但是卻屬於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區別如下:
法律性質不同:前者屬於著作權,後者屬於鄰接權。
表演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對其作品公開表演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將表演權定義爲“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它與著作權人的複製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等同屬於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而表演者權是表演者基於對作品的表演而產生的權利,是表演者獲得作者授權之後才產生的權利,是由作者的表演權派生出來的權利,所以有關國際公約及大多數國家將表演者與出版者、音像製品者等作品傳播者的權利統稱爲“鄰接權”,即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
保護客體不同:前者爲作品,後者爲表演。
保護表演權的原因是作者對其作品的創作,它的客體是作品本身,方式是允許他人以一定方式表演作品並取得報酬。而表演者權要保護的客體是表演者自身在表演作品時的形象、動作、聲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九款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