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即類似於作者的署名權。
第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
第三、有權許可他人進行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表演現場,並獲得報酬,即現場直播權。
第四、有權許可他人對其表演進行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即首次固定權。
第五、有權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
第六、有權許可他人將其表演活動上傳到網絡空間,並獲得報酬,即資訊網絡傳播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