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表演者權利,表演者的權利有哪些?

表演者權,是指表演者依法對其表演所享有的權利。表演者權由表演者享有,一般是屬於著作權人的。關於表演者的權利,是很多人都想了解的內容,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爲您做詳細解答吧。

什麼是表演者權利,表演者的權利有哪些?

一、什麼是表演者權利

按照《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的解釋,所謂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這裏需要注意的是,表演者的範圍並不僅僅是指自然人,也包括演出單位,即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

該條例第33條同時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的表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表演者享有的權利,都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表演權屬於著作權人,是著作財產權中的一項權利,著作權人往往透過授權許可或轉讓來行使表演權。獲得表演權許可的表演者對原有作品作藝術性加工、創作、再現、這些行爲就是表演。表演者在表演的過程中付出了創造性勞動,因而對其表演行爲享有表演者權。因此,表演權與表演者權是兩個不同的概概念,前者屬於著作權人,後者屬於表演者。正是由於表演者之間這種藝術創作水平與領悟能力怕差異,使得同樣的作品由不同的表演者表演,其效果大爲不同。所以,法律要對含有創作性的表演予以保護,賦予表演者相應的表演者權。

二、表演者權利包括哪些內容

表演者權屬於鄰接權,依照《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此外,如果被許可人以前述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本案中,金某對其表演享有表演者權,科藝音像出版社以其已經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理由而否認金某表演者權的主張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金某的表演者權中有一項就是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因爲透過錄音錄像製品的傳播形式,往往會影響表演者對同一節目進行再演出時的經濟收入,而且在這種擴大發行範圍的過程中,音像製作與出版發行者均可獲得利益。爲了協調作品傳播者之間的相互利益,法律師規定了表演者也有權獲得相應的報酬。而且,依照《著作權法》第41條的規定,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面複製、發行、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錄音錄像製品的被許可人,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因此,科藝音像出版社雖然取得了著作權人的許可,也得到了大地藝術專題片製作公司的授權,但並沒有徵得金某的同意,也未向其支付報酬,就擅自發行是侵犯金某表演者權的侵犯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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