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權的含義及內容是什麼

一、表演者權的含義及內容是什麼

表演者權的含義及內容是什麼

(一)表演者權的含義是什麼

對錶演者權利主體即表演者的界定,理論界的認識並不一致,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

1、範疇界定。在廣義上,表演者不僅包括對享有著作權的文學、藝術作品進行表演的人,同時也包括對公有領域內文學、藝術作品進行表演的人,以及進行非作品表演的人。在狹義上,表演者只包括那些文學、藝術作品進行表演的人而不包括表演非文學藝術的人,例如雜耍演員、雜技演員、體育運動員等。

2、主體類型。鄰接權意義上的表演者肯定爲自然人,但能否爲公司、企業或其它法人,則值得探討。我國著作權法與世界上多數國家一樣,將表演限定爲是對作品的公開再現,而對非作品的再現則主要利用合同法或再現者在民法上的肖像權來進行保護。

(二)表演者權的內容有哪些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4)許可他人錄音錄 象,並獲得報酬;

(5)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錄有表演者表演的錄音錄象製品,並獲得報酬;

(6)許可他人透過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被許可人以前款第(3)項至第(6)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進行表演,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表演者權產生:表演者權產生的前提在於著作權人將其作品的表演權許可給表演者行使,但是表演者權設定卻有利於維護表演者利益,因爲表演者權由表演者享有,而表演權卻屬於著作權人。

表演者權的保護期限:表演者權的保護期限是自首次表演完成之日起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肖像權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透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資訊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條  合理實施下列行爲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爲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爲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爲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爲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爲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