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協議的保護範圍是什麼?

一、知識產權保護協議的保護範圍是什麼?

知識產權保護協議的保護範圍是什麼?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客體的權利:

(1) 文藝、藝術的科學作品。

(2) 表演藝術家的表演、錄音和廣播。

(3) 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

(4) 科學發現。

(5) 工業品外觀設計。

(6) 商標、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和標記。

(7) 制止不當競爭。

(8) 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活動而產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權利。

二、知識產權制度對知識經濟發展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知識創造的激勵作用

知識產權制度依法對授予知識產權創造者或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的排他獨佔權,並保護這種獨佔權不受侵權,侵權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有了這種獨佔性,就使得知識產權創造者或擁有者可以透過轉讓或實施生產取得經濟利益、收回投資,這樣纔有繼續研究開發的積極性和物質條件,從而調動知識創新者的積極性。

2、知識產權制度具有調節公共利益的作用

知識產權制度雖然保護知識創造者的利益,但並不等於壟斷。知識產權制度有兩大功能:一是保護功能,這使知識創造者的正當權益能夠得到保護,從而調動了人們從事創造活動的積極性;二是公開功能,也就是知識創造者在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要向社會公開自己創造的內容。

3、知識產權制度具有保護投資的作用

科學技術的發展需要新的投入,纔能有新的突破。一項科技成果的取得需要經過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開發研究的複雜過程,需要大量的投入和付出艱辛的勞動。

4、有利於促進國際間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知識經濟在本質上是一種全球化的經濟。當今世界經濟、科技向着全球化的發展,既爲知識經濟的發展創造了條件,同時又是知識經濟發展的一個突出表現。隨着資訊網絡的發展,知識在世界範圍內傳播、擴散速度大大加快,這爲各國獲取知識成果、進行交流與合作提供了一個非常好的機遇。

以上就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範圍情況,在涉及到知識產權的認定時,需要由知識產權部門根據實際的知識產權類型來進行審查,當事人可以合法的向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如果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的範圍的,是可以享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