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的設立有哪些規定?

第二十四條 設立高等學校,應當符合國家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高等學校的設立有哪些規定?

第二十五條 設立高等學校,應當具備教育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大學或者獨立設定的學院還應當具有較強的教學、科學研究力量,較高的教學、科學研究水平和相應規模,能夠實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學還必須設有三個以上國家規定的學科門類爲主要學科。設立高等學校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制定。

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規定的原則制定。

第二十六條 設立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其層次、類型、所設學科類別、規模、教學和科學研究水平,使用相應的名稱。

第二十七條 申請設立高等學校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

(二)可行性論證材料;

(三)章程;

(四)審批機關依照本法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的章程應當規定以下事項:

(一)學校名稱、校址;

(二)辦學宗旨;

(三)辦學規模;

(四)學科門類的設定;

(五)教育形式;

(六)內部管理體制;

(七)經費來源、財產和財務制度;

(八)舉辦者與學校之間的權利、義務;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須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設立實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實施專科教育的高等學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審批設立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審批設立高等學校,應當委託由專家組成的評議機構評議。

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分立、合併、終止,變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由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審批機關審批;修改章程,應當根據管理權限,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門覈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