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校打架學校責任有哪些

當今社會,隨着校園暴力事件的頻頻發生,學校內打架鬥毆的問題受到大家的廣泛關注。學生在學校內打架,造成學生人身嚴重的傷害,學校方面的責任也是一個備受爭議的話題。那麼,在學校打架學校責任有哪些?下面就由法律本站小編來爲你解答一下。

在學校打架學校責任有哪些

一、在學校打架學校方面的責任

這要看在學校打架的學生,是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10週歲以下)還是限制行爲能力人(10—18週歲),不同的階段,學校所付的責任也所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1、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①、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②、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③、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責任判斷:

根據以上的規定,首先要認定打架的學生是哪種民事行爲能力人,然後判斷學校有無失責,如果學校失責,那麼學校要承擔責任是毋庸置疑的,如果未失責,則根據學生的身份情況認定,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學校一般要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證明盡責了;如果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學校只有失責才承擔責任。一般肇事者要付一大部分責任校方應根據傷者的受傷情況支付一定的醫藥費。

由此,我們知道學校是學生生活、學習的場所,校方有義務對學生進行管理與教育,但並不是說學生髮生任何的傷害學校都應該無條件的承擔賠償責任。在學校打架學校責任,需要先判斷打架學生是屬於哪種民事行爲人,然後根據學校有無失責,從而對校方進行責任判斷。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