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政策的意義是什麼?

一、保護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政策的意義是什麼?

保護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政策的意義是什麼?

(一)保護知識產權,有利於調動人們從事科技研究和文藝創作的積極性。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致力於保護權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領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對權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權利給予及時全面的保護,才能調動人們的創造主動性,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二)保護知識產權,能夠爲企業帶來巨大經濟效益,增強經濟實力。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決定了企業只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才能在市場上立於不敗之地。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意識到時技術、品牌、商業祕密等無形財產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讓這些無形資產逐步增值,有賴於對知識產權的合理保護。

(三)保護知識產權,有利於促進對外貿易,引進外商和外資投資。我國已於2001年12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履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保護國內外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知識產權。如果沒有知識產權保護,我國就不能參與世界貿易活動。

二、我國知識產權學術界對知識產權的定義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範圍說或列舉說。知識產權概念的範圍說或列舉式說,源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8)款,又被對世界經貿影響力更大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條所重複。上述兩個國際公約對知識產權劃定的範圍,是當今世界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爲止,多數國家的法理專著、法律,乃至國際條約,都是從劃定範圍出發,來明確知識產權這個概念,或給知識產權下定議的。

(二)、概括說。我國不少學者採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對知識產權進行定義。如高等學校法學統編教材《知識產權法教程》所下定義爲:"知識產權指的是人們可以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又如《知識產權法詳論》對知識產權的定義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從事智力活動而創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再如《知識產權侵害賠償》中使用的知識產權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創造人依法享有的對其智力成果的權利和工商業活動中商業標記所有人對其商業標記的權利的總稱,包括工業產權和著作權

(三)、無形財產體系說。近幾年來,有的學者認爲以知識產權名義統領下的各項權利,並非都是來自知識領域,亦非都是基於智力成果而產生,知識產權的"知識"一詞似乎是名不符實。因此該學者建議,參照無形資產的類別,在民法學研究中建立一個大於知識產權範圍的無形財產權體系,以包容一切基於非物質形態(包括知識經驗形態、商業信譽形態、經營資格形態)所產生的權利。該無形財產權包括創造性成果權、經營性標記權和經營性資信權等3類權利。

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和企業會根據自己的智力研發出相應的知識產權,那麼在開發了知識產權後,發明者也是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獲取所有權的,那麼其中當事人也是可以憑藉知識產權獲取相應的財產,同時知識產權也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