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制度的功能作用

1、對知識創造的激勵作用:知識產權制度依法對授予知識產權創造者或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的排他獨佔權,並保護這種獨佔權不受侵權,侵權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有了這種獨佔性,就使得知識產權創造者或擁有者可以透過轉讓或實施生產取得經濟利益、收回投資,這樣纔有繼續研究開發的積極性和物質條件,從而調動知識創新者的積極性。
2、調節公共利益的作用:知識產權制度雖然保護知識創造者的利益,但並不等於壟斷。知識產權制度有兩保護功能,使知識創造者的正當權益能夠得到保護,從而調動了人們從事創造活動的積極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
(四)美術、攝影作品;
(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
(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知識產權制度的功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