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轉讓的相關內容

知識產權也叫作知識所屬權,是指權利人對對自己所創造出來的勞動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知識產權轉讓其實指的也就是出讓的一方和受讓的一方,根據法律規定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將出讓方的知識產權權利轉讓給受讓方的法律行爲。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爲下文帶來關於知識產權轉讓的相關內容。

知識產權轉讓的相關內容

由於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形式,所以,按照知識產權的種類不同,知識產權轉讓包括專利權轉讓、商標權轉讓、著作權轉讓以及其他知識產權轉讓四種形式;從知識產權的具體權能來看,知識產權轉讓包括所有權的轉讓和使用權的轉讓。我國現行知識產權法,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都確立了相應的知識產權轉讓規範;在知識產權市場交易實踐中,知識產權轉讓行爲也越來越活躍,從而使知識產權利用率大大提高,也給知識產權權利人帶來了轉讓收益。就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來說,透過知識產權轉讓,可以爲企業創造利潤,從而增強企業經營效益。

知識產權轉讓的法律性質是什麼?我想先結合它的含義來探討一下其法律特徵。作爲知識產權應用的一種重要形式,知識產權轉讓可以從多種角度來觀察其特徵,比如可以從法律關係的角度,可以從法律行爲的角度,也可以從法律制度的角度。

將知識產權轉讓的性質界定爲民事法律行爲,不僅在理論上說得通,與物權法、債與合同法以及知識產權法的有關規則相吻合,而且也有利於知識產權應用實踐。在現代知識產權管理中,過多的公法干預將會對知識產權自由貿易帶來衝擊,不利於知識產權在最大程度上的應用,也不利於激發權利人創造出新的知識產權的積極性,反而對知識產權轉讓行爲是一種限制。在現代企業制度中,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重視知識產權的自主創新與應用管理,把知識產權轉讓看作一種以私權轉讓爲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爲,有利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自己的意願,在自願、平等、等價有償的原則下,自主轉讓知識產權,提高知識產權的推廣應用效率,對於知識產權創新、科技進步、提高企業效益等,都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實踐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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