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知識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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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法》的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條: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爲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爲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本法。第二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以及基金會。)勞動法意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其他透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公務員和比照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不適用勞動法。

 二、勞動者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不屬於勞動者的有:公務員、參公管理人員、使用聘用制的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家庭保姆、在校學生、單純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

#勞動者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的各項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勞動者有平等就業的權利。 2、 勞動者有選擇職業的權利。 3、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4、 勞動者有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5、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6、 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7、 勞動者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三、勞動合同的種類

勞動合同分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沒有確定終止時間(注意:只是沒有確定終止時間而非沒有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視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依據《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用人單位字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違反規定的:1)與用人單位仍然存在勞動關係的,自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2)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四、勞動合同成立和效力

勞動關係的建立:實際用工時爲準。

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用工開始一個月內。

1、用人單位不訂立的: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自第二個月起應該給付2倍工資。超過一年視爲無固定期限合同。

2、勞動者不訂立:一個月內不用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付工資有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有2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