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籤勞動合同的通知相關法律有哪些?

關於籤勞動合同的通知相關法律有哪些?

現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一般都會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報酬的法律,所以勞動合約涉及非常多的法律層面,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約時一定要仔細審查合約,不要盲目簽字,關於籤勞動合同的通知相關法律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來爲您解答!

一、勞動合同第二次簽訂的通知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於對勞動合同法該條規定的理解,實踐中有兩種理解:

第一種理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只能選擇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種理解:該條規定在“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之前需具備一個前提條件即要雙方合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如果用人單位在兩次規定期限勞動合同後不願意再次“續訂勞動合同的”的,則勞動合同可以到期終止。兩種不同的理解,結果迥然不同,第一種理解,用人單位在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種理解,用人在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有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權利。

二、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有效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違約條款

包括服務期以及保密事項等約定。

勞動部《關於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部《關於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五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因此,企業完全可以依照以上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相關違約條款充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比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對於一些掌握企業重大機密的員工,可以約定保密事項或競業禁止條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超過兩年。以上這些條款的事先約定,可以極大的保護企業的正當權益,反之則可能給企業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3、免責條款

由於企業不是公安機關,對於員工入職之前的歷史無法全部掌握,如果遇上某些應徵者刻意隱瞞事實,有可能被欺騙,導致在將來因競業禁止等原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預先在勞動合同上添加免責條款,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企業免受傷害。以下範例供參考:

乙方(勞動者)向甲方(用人單位)保證,乙方在進入甲方單位工作之前,與社會上任何單位和個人沒有任何的勞動關係,無任何的民事與刑事糾紛,無其他違法行爲。如有隱瞞,一經查實,甲方有權據此終止本合同,且造成的一切法律後果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4、及時變更

一旦員工的崗位、報酬等內容發生變化,或者企業發生合併分立的情況,企業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以免在今後可能的勞動糾紛中陷於被動。

根據以上資料,關於籤勞動合同的通知我們得知在第一次合同到期後第二次簽訂合約時公司是有責任通知僱員的,而員工有權利是否選擇繼續簽約,而在簽約時員工應注意簽約的時間,違約條款和免責條款,而且要仔細主要看當企業分立或者合併時的條款,對合同瞭解仔細對自己也有充分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