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犯罪的法律法規是什麼?

一、知識產權犯罪的法律法規是什麼?

知識產權犯罪的法律法規是什麼?

1、行爲人主觀過失不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罪

首先,應該是由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本身的特徵所決定的,從《刑法》理論上看,知識產權犯罪可歸入行政犯罪,即是違法了經濟、行政法規定情節嚴重的行爲,如國家制定的《商標法》、《專利法》、《反不當競爭法》、《著作權法》等,行政犯由於其倫理道德上的可譴責性較弱,不宜對其主觀犯意過於苛刻,行爲人只有在故意的情況下,才宜作爲犯罪對待,過失行爲通常只作爲一般違法行爲處理;其次,知識產權犯罪之所以只能由故意構成而不能由過失構成,也是由刑法的規定所決定的,因爲按照《刑法》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由此可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是否可以由過失構成,理應以刑法規定爲限。《刑法》沒有明文規定,行爲即時有社會危害性,也不能作爲犯罪處理,第三,過失不構成犯罪,符合國際立法的原則,世界上除了意大利以外,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均沒有將過失列入犯罪之中,因此,將過失納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僅與刑法原理不符,也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悖,同時也不符合世界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刑事立法的發展趨勢。

2、行爲人不作爲不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罪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主觀要求是“以營利爲目的”,這就決定了行爲人均採取積極地行動並追求希望犯罪結果發生,也就是說客觀行爲都採取作爲的形式,不作爲不符合該罪的客觀要件。不作爲是與作爲相對應的危害行爲的一種表現方式,就是指行爲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爲的特定法律義務,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爲。判斷不作爲犯罪應當具備如下三個條件,第一,行爲人負有實施某種作爲的特定法律義務,這是構成不作爲的前提條件,其次,行爲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義務,這是不作爲成立的重要條件,第三,行爲人沒有履行作爲的特定法律義務,這是不作爲成立的關鍵條件。需要強調的是違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並非都構成不作爲的義務根據,只有經刑法認可或要求的,才能視其爲作爲的根據。換言之,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一方面要求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同時要求刑法的認可,若只有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而無刑法的認可或要求。

二、侵犯知識產權罪是否需要履行義務?

行爲人即使不履行這種義務也不構成犯罪。

比如《資訊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負有審查和刪除侵權作品的義務,但如果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不作爲情節嚴重是否構成犯罪,刑法總則、分則均沒有規定,所以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不作爲情節如何嚴重、社會危害性如何嚴重都不構成犯罪;再比如《婚姻法》規定家庭成員之間有相互扶養的法定義務,同時《刑法》第261條規定家庭成員不履行扶養義務,情節嚴重的以遺棄罪追究刑事責任,這就是典型的不作爲構成犯罪,另外偷稅罪、侵佔罪以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罪都屬於不作爲構成犯罪。

如果是對於知識產權作出侵犯的話,必須要保護好自身的權益,免於他人侵權,知識產權在進行確定的時候,首先是按照《刑法》當中的規定需要進行民事賠償,如果涉及犯罪的話還需要進行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