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國家專利局不會准予發放專利證書:(1)科學發現;(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4)動物和植物品種;(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6)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對前款第(4)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