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主要保護的客體對象是什麼

一、專利權主要保護的客體對象是什麼

專利權主要保護的客體對象是什麼

專利保護的客體,是指專利保護的對象,即可以取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按照巴黎公約第一條的規定,專利保護的對象僅指發明,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是與發明並行的工業產權保護的客體。因此,大多數國家僅把發明作爲專利保護的客體,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則分別另行制訂與專利法平行的法律來保護。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客體有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這三種工業產權的客體,這三者在我國專利法中統稱發明創造。應當注意的是,在我國的專利法中,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雖可加以保護,且在這兩者的後面也加上“專利”二字,但不能認爲是巴黎公約中所說的專利。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條 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話細則的規定,專利權歸下列人所有:

1、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人爲單位;

2、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人爲個人;

3、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人依其合同約定決定;

4、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各方在協議中約定的以外,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人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

5、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委託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委託書中有約定的外,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人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

6、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或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日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後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綜上所述,專利權主要保護的客體對象一般都是屬於研究開發人的,而他也有轉讓專利申請的權利,委託人既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也可以擁有同等條件優先受讓該專利的權利。當然其中也要注意職務發明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