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六十五條是關於什麼的規定?

一、專利法第六十五條是關於什麼的規定?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是關於什麼的規定?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是關於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 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二、對《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的理解

1、根據《專利法》第六條第二款關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爲專利權人”的規定,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依法享有申請專利和取得專利權的權利。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依法取得專利後,同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人一樣,對其專利享有專有權,可以自己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實施並獲得報酬,也有權轉讓其專利權並取得轉讓費等等。對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這些法定權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包括髮明人、設計人所隸屬的單位及單位領導人,都不能予以侵奪。

2、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在實踐中可能有多種表現,比如:發明人、設計人所在的單位強行要求發明人、設計人將其非職務發明創造作爲職務發明創造,只能以單位的名義申請專利,不允許發明人、設計人自己申請專利;或者以不合理的條件,不顧發明人、設計人的意願,強行要求實施其非職務發明專利;或者強行要求非職務發明人、設計人將其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轉讓給本單位等等。對這種侵奪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合法權益的行爲,必須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規定,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應由侵奪人所在的單位或者侵奪人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如果是單位負責人決定的行爲,則應由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處理)依照本法、行政監察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責任人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等。

職員若是依靠單位的物質等資源,創造出來的發明,才屬於職務發明,此時單位獲得歸屬權。若證明職員的發明是非職務發明的,那麼單位是不能採取任何刑事剝奪的。任何職員受到此種不公正的待遇時,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專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