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行爲有哪些類型?

(一)直接侵權行爲

專利侵權行爲有哪些類型?

主要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爲目的,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或利用專利方法獲得的專利產品,以及製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其表現形式包括:

(1)製造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爲;

(2)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爲;

(3)許諾銷售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爲;

(4)銷售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爲;

(5)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爲;

(6)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爲;

(7)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爲。爲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仍然屬於侵犯專利權的行爲,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假冒專利的行爲

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1)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2)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爲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3)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爲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4)僞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三)冒充專利的行爲

冒充專利的行爲是指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爲,包括以下幾種:

(1)製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2)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繼續在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註專利標記;

(3)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爲專利技術;

(4)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爲專利技術;

(5)僞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規定的可以認定爲專利侵權的行爲,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判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對相關事項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