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專利年費繳納新案有哪些新規?

一、在我國專利年費繳納新案有哪些新規?

在我國專利年費繳納新案有哪些新規?

依照專利法規定,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在專利權有效期內逐年應向專利局繳納的費用。

專利年費清單如下:

1.發明專利

1-3 年 900 ,4-6 年 1200 ,7-9 年 2000,10-12 年 4000,13-15 年 6000,16-20 年 8000.

2.實用新型

1-3 年 600,4-5 年 900,6-8 年 1200,9-10 年 2000

3.外觀設計專利

1-3 年 600,4-5 年 900,6-8 年 1200,9-10 年 2000

在專利申請授權後,專利申請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除繳納專利登記費外,還應繳納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以後每年的年費應在前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如果沒有按規定時間繳納或者繳納數額不足的,可在年費期滿之日起的6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相應數額的滯納金,否則將喪失專利權!

繳納滯納金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超過規定期限1天至1個月(含1個整月),只需要補繳年費,不用補繳滯納金;

2、超過規定期限1個月至2個月(含2個整月),需繳納的滯納金數額爲全額年費的5%;

3、超過規定期限2個月至3個月(含3個整月),需繳納的滯納金數額爲全額年費的10%;

4、超過規定期限3個月至4個月(含4個整月),需繳納的滯納金數額爲全額年費的15%;

5、超過規定期限4個月至5個月(含5個整月),需繳納的滯納金數額爲全額年費的20%;

6、超過規定期限5個月至6個月(含6個整月),需繳納的滯納金數額爲全額年費的25%。

對確有困難的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收費實行部分減緩, 費用減緩項目包括四種:申請費(不包括公佈印刷費、申請附加費) 、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複審費、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的年費);實行減緩的具體條件和標準按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專利費用減緩辦法》。

二、專利的原則性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一)新穎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檔案或者公告的專利檔案中。

(二)創造性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三)實用性

判斷要滿足下列條件:專利法規定:“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能夠製造或者使用,是指發明創造能夠在工農業及其它行業的生產中大量製造,並且應用在工農業生產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時產生積極效果。這裏必須指出的是,專利法並不要求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專利之前已經經過生產實踐,而是分析和推斷在工農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中可以實現。

(四)非顯而易見性

非顯而易見的(nonobviousness):專利發明必須明顯不同於習知技藝(prior art)。所以,獲得專利的發明必須是在既有之技術或知識上有顯著的進步,而不能只是已知技術或知識的顯而易見的改良。這樣的規定是要避免發明人只針對既有產品做小部份的修改就提出專利申請。若運用習知技藝或爲熟習該類技術都能輕易完成,無論是否增加功效,均不符合專利的進步性精神;而在該專業或技術領域的人都想得到的構想,就是顯而易見的(obviousness),是不能獲得專利權的。

(五)適度揭露性

適度揭露(adequate disclosure):爲促進產業發展,國家賦予發明人獨佔的利益,而發明人則需充分描述其發明的結構與運用方式,以便利他人在取得專利權人同意或專利到期之後,能夠實施此發明,或是透過專利授權實現發明或者再利用再發明。如此,一個有價值的發明能對社會、國家發展有所貢獻。

隨着國家對知識產權的重視,鼓勵大家積極創新,對專利的申請和審覈程序也愈加完善。對專利年費和滯納金也是經常調整,確保人性合理化。同時,相關法律對專利的原則性也做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