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行爲的判定原則

專利侵權行爲的判定原則
今天的話題是,專利侵權行爲的判定原則。對此,我從兩個方面予以闡明:
第一、對於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的判定。對此,我們採取的是“全面覆蓋原則”,即只要一種產品或方法包含了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利要求書載明的全部技術特徵時,該產品和方法才屬於專利產品和方法,從而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即構成專利侵權。
第二、對於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定。對此,我們首先要界定何種產品屬於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因爲當一種產品被認定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時,而他人又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製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該產品的行爲,就構成侵權。因此,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定重點在於界定何種產品屬於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使用了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類似的設計,且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種類相同或者相近的產品就是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爲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