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視爲侵犯專利權的行爲有哪些

一、不視爲侵犯專利權的行爲有哪些

不視爲侵犯專利權的行爲有哪些

1、專利權耗盡。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也包括下列兩種情形:

(1)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的專利產品部件售出後,使用並銷售該部件的行爲,應當認爲是得到了專利權人的默許;

(2)製造方法專利的專利權人制造或者允許他人制造了專門用於實施其專利方法的設備售出後,使用該設備實施該製造方法專利的行爲。

如甲有一個發明專利,甲許可給乙製造,乙製造出產品銷售給丙使用,丙不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如果丙從乙處批發一批產品,也不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

2、先用權人的使用。

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3、臨時過境。

臨時透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爲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但不包括用交通運輸工具對專利產品的“轉運”,即從一個交通運輸工具轉到另一個交通運輸工具上的行爲。

4、專爲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專爲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爲,不視爲侵犯專利權,這裏要分清對專利產品進行實驗和在實驗中使用專利產品。

5、爲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資訊,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爲其製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二、侵犯專利權行爲如何認定

從我國專利法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構成專利侵權行爲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有被侵犯的有效的專利權存在。

一項發明創造只有在其被授予專利權的有效期間內,才受法律保護,第三人實施該項發明創造纔有可能構成侵犯專利權,在授於專利權以前,專利權期限屆滿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已經終止後,第三人的實施行爲不構成專利侵權。

2、未經專利權人許可。

只有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實施行爲纔可能構成專利侵權;凡經過專利權人許可的實施行爲,例如書面許可,口頭許可或者默示許可等,則不構成侵權。默示許可是指一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爲表明已經接受的,即爲默示許可。對於專利權人主動爲他人實自己專利進行技術指導的行爲,審判實踐中一般認定專利權人已經默示許可他人或被指導的廠家共同實施其專利技術,不構成侵權。

3、以生產經營爲目的。

以生產經營爲目的,即以營利爲目的的實施一定的行爲,纔可能構成侵權。不以營利爲目的實施專利,不構成侵權。行爲不屬於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另有規定一般是指在專利法上另有規定的情形,這是指專利法對專利權行使規定的某種限制。

綜上可知,上述五種行爲一般是不視爲侵犯專利權的行爲,此時行爲人也不需要對專利權人承擔什麼法律責任。而現實中,對侵犯專利權行爲的認定需要從以上三方面進行。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