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視爲侵犯專利權的行爲有什麼

1.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後,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行爲,不再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

不視爲侵犯專利權的行爲有什麼

2.先用權人的利用。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了的製造、使用的和要準備,並且僅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爲侵犯。這就是先用權原則。

3.善意地使用或者銷售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出售的專利產品。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2款規定,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銷售的專利產品的,不視爲侵權。

4.外國運輸工具執行中使用專利產品。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4項規定,臨時透過中國領土、領海、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過同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爲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爲侵權。

5.非商業目的的使用。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專門爲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爲,不視爲侵權,因爲該行爲不屬於商業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