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獨家許可合同有什麼內容?

在我國,當居民有了發明創造以後,就可以進行專利申請了。一般專利都是由專利申請人來使用,當然專利人也可以對他人進行授權,允許他們使用。可以允許一家或多家,允許一家就要簽訂專利獨家許可合同了。那麼,專利獨家許可合同有什麼內容?

專利獨家許可合同有什麼內容?

一、專利實施許可使用有什麼類型

專利實施許可分爲獨佔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和普通實施許可三類,不同的許可類型決定了許可使用的範圍、被許可人的人數以及訴訟權利的不同。

1、獨佔許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專利權人只授權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技術,不再授權其他任何企業使用該技術,同時專利權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該專利技術。實際上就是被許可人在一定時間和範圍內取得了該專利技術的壟斷權,因此這種實施許可,被許可人通常情況下需支付高額的許可使用費。

2、排他許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專利權人授權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技術,不再授權第三家企業使用該技術,但專利權人仍保留實施該專利技術的權利。

3、普通許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專利權人授權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技術,專利權人也保留自己實施該專利的權利,同時也可以許可其他人實施該專利。這種許可方式會形成市場上多個競爭對手,因此,相對於獨佔許可來說,許可使用費相對會低些。

由於許可類型的不同,各自擁有的訴權也就不一樣,根據我國司法解釋,當發生專利侵權時,獨佔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而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只有在專利權人的授權下,纔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如果雙方對實施許可的類型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話,則認定爲普通實施許可。同時企業在許可合同中也要明確約定被許可人是否有再許可的權利,如果約定了再許可的權利,則這種再許可通常認定爲普通許可。

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期限是什麼

我國《合同法》規定,專利許可實施合同只在該專利權存續期間有效。專利權的存續期間,我國《專利法》明確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爲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爲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如果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則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因此若想專利權持續下去,就必須每年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繳納年費。同時,在實施專利許可使用中,雙方也可以對年費的繳納作出約定;如果雙方對年費的繳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這些義務應當由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承擔,即專利權人承擔。

因此在簽訂許可合同時,應首先了解專利權的狀態和期間,如果專利權期間已經屆滿、專利權終止或被宣告無效的情況下,該專利技術已經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無償使用,因此該許可合同就是無效的;如果專利權是有效地,則應當考慮專利權的剩餘年限,一般來講,剩餘年限越短,許可使用費越低,反之則越高。

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規定,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合同只要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即有效,備案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備條件,但是經過備案的許可使用合同能夠對抗第三人。

四、在許可使用合同中避免“無效條款”

我國合同法第329條規定“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的技術合同無效,《最高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列舉了以下情形屬於“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 ,在訂立合同時應注意避免:

1、限制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標的的技術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進的技術,或者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包括要求一方將其自行改進的技術無償提供給對方、非互惠性轉讓給對方、無償獨佔或者共享該改進技術的知識產權;

2、限制當事人一方從其他來源獲得與技術提供方類似技術或者與其競爭的技術;

3、阻礙當事人一方根據市場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實施合同標的技術,包括明顯不合理的限制技術接受方實施合同標的技術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數量、品種、價格、銷售渠道和出口市場;

4、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並非實施技術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非必需的技術、原材料、產品、設備、服務以及接受非必需的人員等;

5、不合理的限制技術接受方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設備等的渠道或者來源;

6、禁止技術接受方對合同標的技術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或者對提出異議附加條件。

以上細節問題,企業在簽訂許可使用協議時,應當加以重視。

五、獨家許可合同

獨家許可合同,又稱“排他許可合同”。按照這一合同,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人在一定的期間和地域範圍內獨家享有使用該專利發明創造的權利,被許可人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專利權人使用費。這一合同的特點是,專利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範圍內,只能許可被許可人一家獨自使用其專利發明創造,不得再許可其他任何人使用該專利發明創造,但專利權人自己仍然保留在這一時間和地域範圍內使用其專利發明創造的權利。如果專利權人在規定的地域範圍以外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發明創造,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屆滿以後,在同一地域又許可第三人使用其專利發明創造,則是可以的。

與獨佔許可合同相比,其相同點是:出讓方按照合同給予受讓方在規定的地區內使用某項商標,或者使用某種技術製造和銷售有關產品的全部權利,出讓方不得在該地區內許可任何第三者使用同一商標或技術;其不同點是:全權許可合同的出讓方自己保留在該地區使用該商標或技術的權利。

這就是專利獨家許可合同的內容。專利獨家許可合同已經簽訂,就不可以再讓別家使用該項專利了,否則就視爲違約,要進行違約賠償。這也是對合同的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的保護,當然,對於專利的處理,決定權還是在專利人手中,專利人有權處置自己的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