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情形: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第二種情形: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爲被依法認定爲壟斷行爲,爲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爲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第三種情形: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爲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專利主管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四種情形:爲了公共健康的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專利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第五種情形:爲實施從屬專利的需要而強制許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爲被依法認定爲壟斷行爲,爲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爲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