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保護資訊網絡傳播權嗎?

一、 著作權保護資訊網絡傳播權嗎?

著作權保護資訊網絡傳播權嗎?

著作權是可以保護資訊網絡傳播權的,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資訊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使公衆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爲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複製、發行、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錄音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二、《著作權法》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爲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著作權保護的具體情況應當基於實際來處理,特別是法律上明確規定的相關情況應當基於實際的著作權申請情況而定,另外對於著作權的認定,是需要由知識產權部門根據當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