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道中圖片的著作權保護怎樣規定的?

一、新聞報道中圖片的著作權保護怎樣規定的

新聞報道中圖片的著作權保護怎樣規定的?

時事新聞披露的資訊,如果是發揮新聞讓社會知曉的功能,當它是新聞、起到新聞的作用的時候,應當比一般的作品更寬容,應該迅速讓公衆知道,比如國際上、國內上發生的重大事件,如果過於強調保護,轉載要收費,這就違背了新聞的主旨和指導思想。但是當新聞已經不成爲新聞了,當它已經沒有新聞的功能,這些圖片的作品功能更加被強調的時候,我個人認爲,它就應該享有對作品保護的需要。

《著作權法》第五十條

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爲,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爲和財產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二、拓展資料:

他人拍攝的新聞照片往往具有著作權。那麼,對於同一個畫面,如果因爲新聞報道的需要,需要各自分別拍攝,那麼,此時相似的照片畫面,會構成對前面新聞照片著作權的侵犯嗎?

例如,某個記者拍攝了某籃球運動員扣籃動作的照片並發表,此後另一個記者也要報道易建聯,並拍攝了照片,由於拍攝的最佳角度以及易建聯扣籃動作的固定性,導致後面的照片與前面發表的照片構成近似,那麼此時,存在著作權侵權嗎?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需要區分不同的攝影作品的類別。借鑑美國的司法實踐經驗,攝影作品可以劃分爲呈現型、抓拍型及主題創作型3種基本類型,分別對應不同程度的版權保護。

所謂呈現型照片,是指拍攝背景是自然形成而非人力佈置,攝影者僅僅透過技術手段對客觀事物進行拍攝而獲得照片,例如,在某一時間點站在黃河邊上某一地點拍攝日出。所謂抓拍型照片,是指拍攝者抓住了特定時機按下快門從而得到具有藝術價值的照片。所謂主題創作型照片,就是拍攝者主持設計了拍攝的背景(光線調節、環境佈置、裝飾道具等),而且指導人物的造型、動作、表情,從而拍攝得到的成果。

對於呈現型、抓拍型這兩類照片來說,在先拍攝者不能阻止在後的作者針對同一對象拍出類似的照片,因爲攝影作品所保護的並不是其中所反映的客觀存在的具體事物而是對這些客觀事物的攝影表達。從理論上說,世界上沒有相同的兩片樹葉,即使針對同樣的景物也不可能拍攝出同樣的照片,這必然在藝術表現力和境界上能夠區分。因此,爲了防止在先創作者壟斷客觀事物的“發現”,不應阻止在後創作者對相同實物的再次創作。

這類圖片在新聞的報道中,應根據相關的事實進行報道。拍攝這類圖片的初衷是爲了準確的報道相關的事實新聞,相關的記者和報道單位在報道中,也應按照我國的新聞法律規定進行報道,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和新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