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作品的目的在於使新聞迅速真實地讓公衆知道,其內容單純反應客觀事實的存在,無須更多的創造性勞動,因而新聞作品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範圍。《著作權法》第五條本法不適用於:(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檔案,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二)時事新聞。(三)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